鈐記 1.明制﹐凡按洪武定制所設官吏皆用方印﹐未入流各官則用條記。其后因事添設﹐則由朝廷頒發關防治事。清代稱"鈐記"。 2.指機關公章。
印章 又稱“圖章”。古稱“”,后多作“璽”。自秦始皇起,“璽”為帝王專用,官、私所用稱“印”。先秦、秦漢時期多作封發簡牘等物件之用,將印蓋于封泥之上。紙廣泛應用后,印章遂以朱色印泥鈐蓋,除日常應用外,又多用于書畫題識。古多以金屬、玉為印材,元代以后盛行石章,另也用象牙。牛角、木、水晶等作材料。
印記 1.公章;圖章。唐張彥遠《歷代名畫記》有《敘古今公私印記》。 2.蓋章的印跡。 3.痕跡;標記。
即“印章”(256頁)。
(1)
(2) [seal;stamp]∶后泛指印章為圖章
蓋圖章
圖書印章。后泛指印章為圖章。《兒女英雄傳》第三二回:“這三方圖章也只好等后年春闈之后再講罷。”如:他立即在收款單上蓋了圖章,點好數目,笑著走了。參見“ 圖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