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 ①條約的一種名稱。一般指三個或三個以上的國家締結的某些政治性的或關于某一專門問題的條約。 ②機關、團體或街道居民內部擬訂的共同遵守的章程:愛國~ㄧ衛生~。
條約 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簽訂的,確定簽約國在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方面所擁有的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包括公約、協定、換文、聯合宣言、憲章等。由兩個國家簽訂的條約稱“雙邊條約”;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簽訂的條約稱“多邊條約”。條約一般具有時間性,如果期滿不再續簽即失效。
協議 經過雙方共同商量或談判后取得的一致意見:雙方達成協議|根據協議辦事。
左券 古時契約分為左右二片,雙方各執一片,合在一起為信。左券由債權人收執,用為索債的憑證。后常以比喻有充分的把握:操左券|左券在握|左券之操。
契約 相關各方共同訂立并遵守的條約文書:契約既固,未旬,綜果降。特指有關買賣、借貸、委托等事項的文書字據:按原契約履行義務。
協定 國家間或國際組織間為解決專門和臨時性問題而簽訂的契約性的條約。有文化交流協定、貿易協定、停戰協定等。一般時效性較短。協定締結的手續較簡便,除必須經過一定部門批準外,一般簽字后即可生效。
兩方面或幾方面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文:產銷~。
[agreement;contract] 兩人或幾人之間、兩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在辦理某事時,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各自遵守的條文
(1).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文書。《周禮·秋官·朝士》“凡有責者,有判書以治則聽” 唐 賈公彥 疏:“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傅別、分支合同,兩家各得其一者也。” 元 無名氏 《合同文字》楔子:“一應家私財產,不曾分另,今立合同文書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清 翟灝 《通俗編·貨財》:“今人產業買賣,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謂之合同文契。商賈交易,則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稱謂,由來俱甚古矣。” 老舍 《二馬》第五段五:“工人們已經和電影廠簽了字,定了合同,沒法再解約。”
(2).和合齊同;齊心協力。《禮記·樂記》:“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樂興焉。” 孔穎達 疏:“言天地萬物流動不息,會合齊同而變化者也。”《史記·李斯列傳》:“上下合同,可以長久;中外若一,事無表里。” 漢 桓寬 《鹽鐵論·險固》:“王者博愛遠施,外內合同。”
(3).結合;締結。《再生緣》第四五回:“夫人難任千金意,少不得,這段良緣要合同。”
(4).謂志同道合。《商君書·賞刑》:“是父兄、昆弟、婚姻、合同者,皆曰:‘務之所加,存戰而已矣。’” 朱師轍 解詁:“謂道合志同之士。”《楚辭·東方朔<七諫·沉江>》:“賢俊慕而自附兮,日浸淫而合同。” 王逸 注:“四海并合,皆同志也。”
(5).猶會同。《紅樓夢》第五五回:“ 王夫人 便命 探春 合同 李紈 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