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 1.審理案件時對當事人進行訊問。
法院對案件作審理和判決的合稱。審理指搜集證據,審查證據,訊問當事人,詢問證人等,以查清案件的事實,確定案件的性質。判決指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性質,適用有關的法律作出處理的決定。
對案件進行審理并加以判決
(1).審理案件并加以判決。 清 劉獻廷 《廣陽雜記》卷二:“ 蕭山縣 人 來度 ,官 滇 中。嘗睡去,于冥中列坐審判世間事,亦有千古未結之案?!?瞿秋白 《赤都心史》十九:“這位女教師不得不受審判,爭辯的結果,反得知審判官中每人至少也得七份口糧呢。”
(2).引申為檢驗評價。 洪深 《電影戲劇的編劇方法》第一章五:“在事實的靠得住與否這一點上,觀眾最容易審判一個作家了?!?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