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質 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決定事物性質、面貌和發展的根本屬性。事物的本質是隱蔽的,是通過現象來表現的,不能用簡單的直觀去認識,必須透過現象掌握本質。
①德國哲學家康德唯心主義哲學中的重要概念,指與現象對立的不可認識的‘自在之物’。辯證唯物主義否認現象和本體之間有不可逾越的界限,認為只有尚未認識的東西,沒有不可認識的東西。
②機器、工程等的主要部分。
(1)
八音有本體,五音有自然——阮籍《樂論》
(2) ∶哲學名詞。形成現象的根本實體(常與“現象”相對)
(1).事物的原樣或自身。《后漢書·應劭傳》:“又集駁議三十篇,以類相從,凡八十二事。其見《漢書》二十五,《漢記》四,皆刪敘潤色,以全本體。”《北史·魏彭城王勰傳》:“帝曰:‘雖琱琢一字,猶是玉之本體。’” 鄒魯 《中國同盟會》:“軍事用票發行之后,流通世面,與實銀同一使用。然其本體無真價,不過代表實銀。”
(2).原來的體制、格局。 北魏 酈道元 《水經注·河水四》:“余按 周處 此志……更為失誌記之本體,差實録之常經矣。”
(3).主體。 南朝 梁 劉勰 《文心雕龍·諸子》:“然繁辭雖積,而本體易總,述道言治,枝條《五經》。”
(4).引申為根本的。 李廣田 《論怎樣打開一條生路》:“這段話真是簡單扼要,說出了今天的文學的本體問題。”
(5).佛教稱諸法的根本自體或與應身相對的法身。《大日經》卷七:“一身與二身,乃至無量身,同入本體。”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四》:“惟二公暫入輪迴,旋歸本體,無故現此泡影,則不可以理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