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 1.權位,勢力。 2.指有權力。 3.指職責范圍內的領導和支配力量。
權利 “義務”的對稱。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并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
權益 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權利: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職權 1.職務范圍以內的權力。
1.猶權力。
2.猶權利。
(1)
掌握權柄
(2) ∶所掌握的權力
(1).猶權力。《漢書·劉向傳》:“夫大臣操權柄,持國政,未有不為害者也。” 漢 蔡琰 《悲憤詩》:“ 漢 季失權柄, 董卓 亂天常。” 宋 蘇軾 《江上值雪效歐陽體》詩:“霍然一麾遍九野,吁此權柄誰執持。”
(2).猶權利。 魯迅 《墳·娜拉走后怎樣》:“第一,在家應該先獲得男女平均的分配;第二,在社會應該獲得男女相等的勢力。可惜我不知道這權柄如何取得,單知道仍然要戰斗。”參見“ 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