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庇 袒護(hù)或掩護(hù)(壞人、壞事):互相~ㄧ~貪污犯。
向公安機(jī)關(guān)、法院或政-府檢舉揭發(fā):寫信~他的違法行為ㄧ盡管多方遮掩,還是被人~了。
[report an offender;inform against sb.] 指由被害人或犯罪人以外的人向偵察機(jī)關(guān)報告某人的犯罪行為
(1).告別出發(fā)。《太平廣記》卷二百引《抒情詩·李蔚》:“﹝ 李蔚 ﹞有布素之交 孫處士 ,不遠(yuǎn)千里,逕來修謁。 蔚 浹月留連。一日告發(fā), 李 敦舊分,游 河 祖送?!?br/> (2).向官府檢舉揭發(fā)。 宋 歐陽修 《再論按察官吏狀》:“國家之法,除贓吏因民告發(fā)者乃行之,其他不材之人……皆明知而不問?!?元 關(guān)漢卿 《竇娥冤》第二折:“小子太醫(yī)出身,也不知道醫(yī)死多人,何嘗怕人告發(fā)?”《警世通言·金明池吳清逢愛愛》:“萬一被這老子告發(fā)時,畢竟於我不利?!?span id="x7rv5f5" class="shu">《平山冷燕》第七回:“他雖得罪於你,卻無人告發(fā),我怎好平白去拿他?” 巴金 《利娜》:“不久就有人告發(fā)了我們,我和 薇娜 被捕了?!?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