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還 把收來的東西還回去(多用于上對下):~原主。
法律上指強制無償?shù)厥諝w國有。有幾種不同性質(zhì)的沒收:(1)刑罰的一種。即沒收財產(chǎn)。(2)訴訟上的一種強制措施。如對罪犯用于犯罪活動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3)行政管理上的一種強制措施。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違法活動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沒收。(4)行政處罰的一種。如沒收違反藥品管理法生產(chǎn)、銷售的藥品。(5)革命措施的一種。如新中國成立后沒收地主土地、官僚資本。
[confiscate;take possession of] 把財產(chǎn)或違禁品等強制性地?zé)o償收歸公有
政-府沒收叛國者的財產(chǎn)
(1).指把犯罪者或違反禁令者的財產(chǎn)強制地收歸公有。 沉從文 《從文自傳·我所生長的地方》:“每家俱有兵役,可按月各自到營上領(lǐng)取一點銀子,一份米糧,且可從官家領(lǐng)取二百年前被政-府所沒收的公田耕耨播種。” 吳晗 《明代民族英雄于謙》:“ 于謙 下令沒收邊將的私田為國家屯田,供給邊軍開支。” 趙樹理 《張來興》:“這個招待所是由沒收漢奸 何老大 的‘何家花園’改建的。”
(2).指以權(quán)勢或其他卑劣手段奪取或竊取他人的財物。 魯迅 《書信集·致曹靖華》:“木刻那邊并無新的寄來,寄紙去則被沒收,且因經(jīng)濟關(guān)系,只能暫停印行。” 茅盾 《大鼻子的故事》:“人家當(dāng)他朋友似的托付他的,他倒不好意思全盤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