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 1.權位,勢力。 2.指有權力。 3.指職責范圍內的領導和支配力量。
權限 1.職權范圍。
權益 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權利: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權柄 1.猶權力。 2.猶權利。
“義務”的對稱。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并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
(1)
稍爭權利,更相殺害。——《后漢書》
(2) ∶公民或法人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
人民的權利
(1).權勢和貨財。《荀子·勸學》:“君子知夫不全不粹之不足以為美也……是故權利不能傾也,羣眾不能移也。”《后漢書·董卓傳》:“稍爭權利,更相殺害。” 明 方孝孺 《崔浩》:“棄三萬戶而不受,辭權利而不居,可謂無欲矣。”
(2).指有錢有勢的人。《舊唐書·崔從傳》:“ 從 少以貞晦恭讓自處,不交權利,忠厚方嚴,正人多所推仰。”
(3).謂權衡利害。《商君書·算地》:“夫民之情,樸則生勞而易力,窮則生知而權利。易力則輕死而樂用,權利則畏法而易苦。”
(4).法律用語。指公民依法應享有的權力和利益。 胡適 《國語文法概論》:“二十年來,教育變成了人人的權利,變成了人人的義務。” 老舍 《四世同堂》十四:“他覺得他既沒有辜負過任何人,他就應當享有這點平安與快樂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