擱置 放下;停止進行:事情重要,不能~。
棄捐 1.拋棄;廢置。 2.特指士人不遇于時或婦女被丈夫遺棄。 3.人死的婉詞。
1.拋棄,扔在一邊。
2.謂不被任用。
一個棄置的香煙盒
(1).拋棄,扔在一邊。 南朝 梁 丘遲 《答徐侍中為人贈婦》詩:“糟糠且棄置,蓬首亂如麻。” 宋 陸游 《讀書未終卷而睡有感》詩:“暮年緣一懶,百事俱棄置。” 明 高啟 《寓感》詩之十六:“棄置久不調,流塵被朱絲。” 清 陳夢雷 《擬古詩青青河畔草》:“結髮與君知,相要以終老,何堪一分手,棄置在遠道。” 毛澤東 《解放戰爭第二年的戰略方針》:“一切守備薄弱之據點和城市則堅決攻取之……一切守備強固之據點和城市則暫時棄置之。”
(2).謂不被任用。 三國 魏 曹植 《贈白馬王彪》詩:“心悲動我神,棄置莫復陳。” 唐 王維 《老將行》:“自從棄置便衰朽,世事蹉跎成白首。” 明 高叔嗣 《送別德兆武選放歸》詩:“罷歸時共惜,棄置古常聞。”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三·李忠定公》:“ 孝宗 賢君, 忠定 名臣,同時而不相知如此。則 忠定 在 紹興 中,其棄置屏斥,不亦宜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