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勞 代替操勞辦事:請人代勞。
代庖 比喻代別人做事:越俎代庖。
代理 法律上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代理的產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規定,有的是由有關部門指定。如在訴訟中,當事人聘請律師代理進行訴訟活動。有些行為如立遺囑、婚姻登記等不能成立代理關系。
署理 代理或兼任官職:署理五河縣事|上頭委派人來署理。
(1) [deputy;agent;chargé d'affaires]
(2) 以外交部長名義派駐他國的代表
(3) 委派使館高級人員做使館臨時負責人,稱“臨時代辦”
(1).代為辦理。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錢穀·甦排落甲》:“以故鄉人望城市如地獄,見差胥如獰鬼,魂飛膽慄。而一黨,兇神,因其畏縮,誘以代辦之詞,科其不貲之費。” 老舍 《四世同堂》三七:“至于經常的事務,她可以放心的由職員們代辦,因為職員們都清一色的換上了她的娘家的人。”
(2).由一國外交部長派駐他國的常駐外交代表。級別次于大使、公使;外交特權及豁免與大使、公使級官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