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達 1.法律用語。司法機關依一定方式將訴訟文件(如傳票﹑判決書等)送交訴訟參與人。送達不僅使訴訟有關人員了解文件內容,便于遵照執行;而且在于賦予一定的法律效果。如傳票一經送達,則被送達人即有到庭的義務,不得借故規避。
1.遞送。
[deliver;send] 遞送公文、信件等
投遞信件
遞送。《醒世恒言·盧太學詩酒傲王侯》:“遂寫起若干書啟,差家人分頭投遞那些相知。” 清 袁枚 《新齊諧·地藏王接客》:“ 裘 曰:‘ 地藏王 可得見乎?’曰:‘汝可自書名紙,往西南角佛殿投遞。’” 吳晗 《哭一多》:“我昨天看到 郭先生 ,他說書早已帶來了,無法寄。今天,是永遠投遞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