鈐記 1.明制﹐凡按洪武定制所設官吏皆用方印﹐未入流各官則用條記。其后因事添設﹐則由朝廷頒發(fā)關防治事。清代稱"鈐記"。 2.指機關公章。
圖章 即“印章”(256頁)。
印記 1.公章;圖章。唐張彥遠《歷代名畫記》有《敘古今公私印記》。 2.蓋章的印跡。 3.痕跡;標記。
又稱“圖章”。古稱“”,后多作“璽”。自秦始皇起,“璽”為帝王專用,官、私所用稱“印”。先秦、秦漢時期多作封發(fā)簡牘等物件之用,將印蓋于封泥之上。紙廣泛應用后,印章遂以朱色印泥鈐蓋,除日常應用外,又多用于書畫題識。古多以金屬、玉為印材,元代以后盛行石章,另也用象牙。牛角、木、水晶等作材料。
(1) [stamp;seal]∶圖章
(2) ∶圖章印出的的痕跡
印章亦模糊不清
(1).圖章。用作取信之物。《史記·孝武本紀》:“官名更印章以五字。”《后漢書·公孫述傳》:“多刻天下牧守印章,備置公卿百官。”《兒女英雄傳》第十五回:“﹝他﹞又慚次學到作畫游戲,勾股占驗,甚至鐫印章。” 魯迅 《書信集·致王冶秋》:“因為寄書要掛號,收信人須用印章的。”
(2).圖章印出的痕跡。 明 陶宗儀 《輟耕錄·印章制度》:“古無押字,以印章為官職信令。”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如是我聞二》:“中懸畫佛一軸……不署姓名,印章亦模糊不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