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件 ①見“根據與條件”(796頁)。 ②邏輯上指假言判斷所反映的某種事物情況賴以產生的事物情況。有三種:充分條件、必要條件、充分又必要條件。
條款 1.文件或契約上所定的項目。 2.條件,為某事而提出的要求或應達到的標準。
1.按內容分的細目。
2.指詞典的詞條。
3.謂整理安排細節。
4.法令﹑規章等的項目。亦指法令﹑規章。
(1)
(2) ∶字典、詞典中的一整條
(1).按內容分的細目。《漢書·劉向傳》:“比類相從,各有條目,凡十一篇?!?span id="r7h5rrh" class="shu">《晉書·傅玄傳》:“二常侍所論,或舉其大較而未備其條目,亦可便令作之?!?隋 李德林 《霸朝集序》:“當時製述,條目甚多,今日收撰,略為五卷云爾?!?明 王鏊 《震澤長語·經傳》:“至 程 、 朱 始別為綱領三、條目八,分傳以釋之?!?br/> (2).指詞典的詞條。 羅竹風 《實踐是檢驗辭書編纂工作的唯一標準》:“《辭海》體例規定,大條目不過四五百字,中條目三百字左右,小條目只有一二百字?!?br/> (3).謂整理安排細節。 孫中山 《上李鴻章書》:“竊謂今日之急務,固無逾于此四大端,然而條目工夫,不能造次,舉措施布,各有緩急?!?br/> (4).法令、規章等的項目。亦指法令、規章。《晉書·刑法志》:“抄《新律》諸死罪條目,懸之亭傳,以示兆庶。” 宋 蘇軾 《上韓丞相論災傷手實書》:“今又行手實之法,雖其條目委曲不一,然大抵特告訐耳。” 宋 馬永卿 《懶真子》卷一:“ 士廉 再拜曰:‘祭酒其使我以無事治 蜀 耶!’乃簡條目,州遂大治。” 清 龔自珍 《京師悅生堂刻石》:“養之之法,古無專官,無條目。無專官,無條目,是費不出於公上也?!?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