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 法律上指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有幾種不同性質的沒收:(1)刑罰的一種。即沒收財產。(2)訴訟上的一種強制措施。如對罪犯用于犯罪活動的本人財物予以沒收。(3)行政管理上的一種強制措施。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用于違法活動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予以沒收。(4)行政處罰的一種。如沒收違反藥品管理法生產、銷售的藥品。(5)革命措施的一種。如新中國成立后沒收地主土地、官僚資本。
1.沒收歸公。
把罪犯或違法者與案件有關的財物沒收歸公,也指把違反禁令或規定的東西收歸公有
沒收歸公。 魯迅 《故事新編·出關》:“﹝ 關尹喜 ﹞一面自己親手從架子上挑出一包鹽,一包胡麻,十五個餑餑來,裝在一個充公的白布口袋里送給 老子 做路上的糧食?!?洪深 《劫后桃花》四七:“這是一所充公的房子,不久要開 日本 飯店,還沒有布置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