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移轉占有的法律行為。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將抵押物折價或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
用物品作抵押借錢;典當。
典押。以物為抵押換錢,可在限期內贖回
以物為抵押換錢,可在限期內贖回。《舊唐書·盧群傳》:“﹝ 盧羣 ﹞先寓居 鄭州 ,典質良田數頃。及為節度使至鎮,各與本地契書,分付所管令長,令召還本主,時論稱美。”按,此言接受典質。《金史·太宗紀》:“先帝以同姓之人有自鬻及典質其身者,命官為贖。” 清 沉復 《浮生六記·閑情記趣》:“余夫婦居家,偶有需用,不免典質,始則移東補西,繼則左支右絀。” 夏衍 《走過來的道路》:“我出身在一個沒落了的小地主的家庭,三歲喪父,窮困到靠典質和借貸度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