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 不盡職,在執(zhí)行任務(wù)時犯嚴重過失:~罪ㄧ~行為。
1.猶失職,不盡職。
(1)
(2) ∶有意識的或自覺 的忽略(如指原則)或拋棄
猶失職,不盡職。《漢書·酷吏傳序》:“當是之時,吏治若救火揚沸,非武健嚴酷,惡能勝其任而媮快乎?言道德者,溺其職矣。” 顏師古 注:“溺謂沉滯而不舉也。”《明史·何鑒傳》:“ 孝宗 覽天下戶籍數(shù)乃視國初反減,咎所司溺職,欲釐正之。” 清 薛福成 《庸盦筆記·史料一·咸豐季年三奸伏誅》:“至 景壽 身為國戚,緘默不言, 穆蔭 、 匡源 ……等,竊奪權(quán)柄,不能力爭,均屬辜恩溺職。” 巴金 《利娜·第九封信》:“在優(yōu)雅而善于剝削的貴族、溺職的法官……以及饑餓的軍隊等等的下面,憔悴呻吟著那無數(shù)的 俄羅斯 農(nóng)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