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 ①用強制的手段奪去:剝奪行醫的權利。 ②特指依照法律取消。
1.奪取;剝奪。
2.謂剝奪衣冠,革除功名。
[deprive;strip] 依法剝奪
褫奪公民權
(1).奪取;剝奪。 老舍 《四世同堂》十八:“八張像蝗蟲的小嘴,和十六對像鐵犁的腳,就把他的學者資格永遠褫奪了。”
(2).謂剝奪衣冠,革除功名。 明 沉德符 《野獲編·科場一·天順初元會試》:“至四年, 呂原 再主會試,則 浚 先因 亨 敗,詐病,居家褫奪,又以怨望磔於市。” 清 梅曾亮 《臣事論》:“彼士也,有考試場屋之苦,有文字聲病之學,違其程度,則又有褫奪撲責之刑以隨其后。”參見“ 褫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