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玉律 科:舊指法律條文;律:規章,法則。原形容法令條文的盡善盡美。現比喻必須遵守、不能變更的信條。
原指佛教徒所遵守的規則和戒條。現比喻束縛人的繁瑣不合理的規章制度。
本義是佛教、道教寺院中僧尼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現在則用來比喻束縛人的不必要的規定與限制,有貶義
(1).僧尼、道士必須遵守的規則和戒律。 艾蕪 《游成都文殊院有感》:“我建議新入寺廟的僧徒,清規戒律盡量少些,或者加以改革,適應新的社會。”
(2).泛指一般的規章制度。多指不合理的。 周立波 《一個偉大文獻的誕生》:“他們還臆造了所謂‘三突出’、‘三陪襯’等等清規戒律,來代替 毛主席 的革命現實主義和革命浪漫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馬南邨 《燕山夜話·大膽練習寫字》:“至于懂得了筆法之后,寫起字來,就不需要一大套清規戒律,以免束縛人的創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