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 1.經議論而評定﹔評論。 2.商討﹔商議。
仲裁 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對民事、經濟等爭議作出裁決。在我國,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并選定仲裁委員會。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在1994年8月頒布仲裁法。
1.評判裁斷。
評斷是非
評判裁斷。《晉書·傅玄傳》:“撰論經國九流及三史故事,評斷得失,各為區例,名為《傅子》。”《隋書·趙芬傳》:“ 芬 明習故事,每朝廷有所疑議,眾不能決者, 芬 輒為評斷,莫不稱善。” 姚華 《曲海一勺·述旨》:“曲起 金 元 ,逮於 明 清 ,時歷四代,著作實繁,雖才有長短,誼有高下,欲加評斷,不少瑕疵,然非曲之過也。” 郁達夫 《出奔》:“以事情的結果來評斷,等于他是乘人之危,因而強占了他人的妻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