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 “義務”的對稱。法律對公民或法人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并要求他人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在社會主義社會,權利與義務是一致的,不可分離,在法律上一方有權利,他方必有相應的義務,或者互為權利義務;任何公民不能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也不會只承擔義務而享受不到權利。
權限 1.職權范圍。
勢力 1.權力,處于高位而產生的威力。 2.泛指政治﹑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力量。 3.方言。猶派頭,架子。 4.猶勢利。
權益 依法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權利: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權柄 1.猶權力。 2.猶權利。
職權 1.職務范圍以內的權力。
1.權位,勢力。
2.指有權力。
3.指職責范圍內的領導和支配力量。
(1)
宣戰的權力
(2) ∶職責范圍內的指揮或支配力量
父母管教子女的權力
(1).權位,勢力。《漢書·游俠傳·萬章》:“﹝ 萬章 ﹞與中書令 石顯 相善,亦得 顯 權力,門車常接轂。” 唐 柳宗元 《柳州司馬孟公墓志銘》:“法制明具,權力無能移。”
(2).指有權力。 清 俞樾 《茶香室續鈔·祝月英》:“ 盧孝 妻 祝氏 月英 。 孝 聘其姊,為權力者奪去,父母以 英 續盟。”
(3).指職責范圍內的領導和支配力量。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