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用 1.信任重用。 2.指委任起用。 3.利用,使用。 4.堪用,能用。
選舉 ①公民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選擇特定的公民擔任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是實現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的一種重要方式。具體辦法由各國選舉法規定。 ②政黨、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的成員選擇其各級領導人的行為。
錄用 ①任用:錄用材能,存撫良善。 ②采用:大作已錄用。
委任 1.信任,信用。 2.現作派人擔任職務。 3.付托;交托。 4.棄職。 5.辛亥革命以后到解放前文官的最末一等,在薦任以下,由直轄長官任命。
1.免除官職。
2.選民或代表機關撤銷所選出的人員的職務。
(1)
常委會由代表大會選舉或者罷免
(2) ∶免除官階或官職
人民選舉了我,因而他們也可以罷免我
(1).免除官職。 唐 劉禹錫 《謝竇相公啟》:“昨蒙罷免,其守丘園。”《舊唐書·睿宗紀》:“先是, 中宗 時官爵渝濫,因依妃、主墨敕而授官者,謂之斜封,至是并令罷免。” 明 張居正 《遵諭自陳不職疏》:“愚臣為不職之尤,特賜罷免,以儆曠瘝,別求賢哲。” 廖仲愷 《三大民權》:“這一試真利害, 北京 根深蒂固的幾個大官也就罷免了,政-府對于 歐洲 和會的約也不敢簽了。”
(2).選民或代表機關撤銷所選出的人員的職務。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并且有權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