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駁 ①對錯誤的言論或行為加以批判和駁斥:嚴厲批駁。 ②舊指對下級呈請事項批示駁回,不予照準。
公訴
指控 1.就某人某事向司法部門提出控告。
①為了保護別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實來說明某種見解或行為是正確合理的,或是錯誤的程度不如別人所說的嚴重:不要替錯誤行為~ㄧ我們要為真理~。
②法院審判案件時被告人為自己申辯或辯護人為被告人申辯:~人 ㄧ~律師。
(1) [come out in defense of;defend;justify]
(2) 站在某一方,提出理由或事實為其辯解
他作冗長的演說為自己的意見辯護
(3) 在法庭上否定原告申訴的正確性
出庭辯護
(1).謂能治事管理。《公羊傳·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頌聲作矣” 漢 何休 注:“一里八十戶……選其耆老有高德者,名曰父老;其有辯護伉健者為里正。”一說,辯,當作“辨”。 清 阮元 校勘記:“按辯常作辨。辨即今人所用之辦事。辨護,謂能干辦護衞也。”
(2).為維護自己或別人的利益而辯解。 魯迅 《華蓋集·忽然想到(四)》:“古人做過的事,無論什么,今人也都會做出來。而辯護古人,也就是辯護自己。” 冰心 《我們太太的客廳》:“我們的太太在客人前極口替她揄揚,辯護,說她自然,豪爽,她自有她真正的美!” 巴金 《春天里的秋天》十五:“反正她活著有嘴替自己辯護,我卻不能夠從墳里爬出來說話。”
(3).法律用語。法院審理案件時,被告人和辯護人根據(jù)事實和法律對控告的事實所作的申辯和解釋。參見“ 辯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