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 ①為了保護別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實來說明某種見解或行為是正確合理的,或是錯誤的程度不如別人所說的嚴重:不要替錯誤行為~ㄧ我們要為真理~。 ②法院審判案件時被告人為自己申辯或辯護人為被告人申辯:~人 ㄧ~律師。
贊同 1.參與促成。 2.贊成;同意。
①對錯誤的言論或行為加以批判和駁斥:嚴厲批駁。
②舊指對下級呈請事項批示駁回,不予照準。
(1) [refute;criticize]∶批判駁斥
批駁反動言論
(2) ∶舊指書面駁回下級的書面報告或請求
(1).批評駁斥。 明 張居正 《答薊鎮巡撫言優假將官書》:“如以僕言為非者,幸直賜批駁,以為后來用人之鑒。” 清 顧炎武 《與陸桴亭札》:“近刻《日知録》八卷,特付 東堂 郵呈,專祈指示。其有不合者,望一一為之批駁。” 陳殘云 《山谷風煙》第三十章:“ 徐勝 有些氣,漲紅了面孔批駁她說:‘你還在耍陰謀,裝樣子,呸!’”
(2).上級對下級書面呈請事項作否定的批示。 清 袁枚 《隨園隨筆·政條》:“今上司不允下議,號稱批駁。”《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七回:“會審官因為他告的是個道臺,又且事隔多年,便批駁了不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