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絕
贈送 1.贈別送行。 2.無代價地將財物或稱號等給予別人。
璧還 〈書〉敬辭,用于歸還原物或辭謝贈品:所借圖書,不日~。
剝奪 ①用強制的手段奪去:剝奪行醫的權利。 ②特指依照法律取消。
給與 1.亦作"給予"。 2.使對方有所得。
猶接受。多用于接受好意:好意我領受了。
接受。《后漢書·靈帝紀》:“四年春正月,初置 騄驥廏 丞,領受郡國調馬。”《醒世恒言·吳衙內鄰舟赴約》:“遂將金戒指二枚,玉簪一隻,交付童兒,覷空致意此女,懇求相會。此女欣然領受,解腰間繡囊相答。” 茅盾 《無題》一:“丈夫覺得逃不過那‘物質’的糾纏了,便把雙臂抱在胸前,低了頭,準備耐心領受。” 葉圣陶 《城中》:“想常常到先生那邊去討教,領受先生的寶貴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