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戰 ①一國向敵對國家宣布進入戰爭狀態的聲明。根據1907年《海牙公約》規定,宣戰必須在開戰前宣告,可以表明宣戰的理由。是否宣戰并不能決定戰爭的性質,侵略戰爭即使經過宣戰,也是非正義的。 ②泛指開展激烈斗爭:向大自然宣戰。
通過談判結束戰爭。也指為和平進行談判:雙方走上議和的談判桌。
通過談判達成終止敵對行為或停止戰爭
進行和平談判;談判結束戰爭。 明 馮夢龍 《智囊補·兵智·王德用》:“覘者歸告,謂 漢 兵且大入,遂來議和。” 清 魏源 《圣武記》卷六:“八年春,上欲與 明 議和,令 倧 轉達。”《解放日報》1983.11.13:“ 晳子 是有過和南方議和的建議,俺認為不是路,沒睬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