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 ①恢復被拘押者或服刑者的人身自由:釋放人質|刑滿釋放。 ②把所含物質或能量放出來:釋放熱能。
在我國,指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人予以關押的強制措施。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決定,或由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應逮捕的人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則不予逮捕,改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措施。
[arrest;commit to prison;take into custody] 捉拿
協約國要逮捕和懲罰戰犯
(1).捕捉;捉拿。《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其后人有上書告 勃 欲反,下廷尉,廷尉下其事 長安 ,逮捕 勃 治之。”《漢書·蕭望之傳》:“ 望之 大臣……不奉法自修,踞慢不遜攘,受所監臧二百五十以上,請逮捕繫治。”
(2).今法律上稱限制人犯人身自由并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周而復 《上海的早晨》第一部七:“ 上海 解放以后,偽工會理事長逃到 川沙 ,給 上海市 公安局逮捕回來法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