贖取
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chǎn)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移轉占有的法律行為。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將抵押物折價或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yōu)先受償。
抵押放款
(1).書法中執(zhí)筆的指法。上以食指約束、下以小指輔助無名指承托筆管。 晉 成公綏 《隸書體》:“操筆假墨,抵押毫芒。”
(2).以財產(chǎn)作為償債的保證。 鄭觀應 《盛世危言·銀行上》:“聞 英 商匯豐銀行……雖有華商股份,不與華商往來,即有殷實 華 商股票,亦不抵押。” 何香凝 《孫中山與廖仲愷》:“ 孫先生 在 上海 的住房,也曾作過兩次抵押,借若干款項作為軍費。” 曹禺 《日出》第二幕:“哦,他還問我現(xiàn)在銀行所有的房地產(chǎn)是不是都已經(jīng)抵押出去了。”
(3).借指人質。 續(xù)范亭 《寄山西土皇帝閻錫山的一封五千言書》:“你把六十歲的老父親送給 袁世凱 做抵押,決心向 袁世凱 稱臣。” 陳登科 《赤龍與丹鳳》第一部二二:“ 宋蚒 在村里是鄉(xiāng)長,不說搶一個寡婦作抵押,當奴隸,就是把村上大姑娘搶回家當偏房,誰又能反對呢!”